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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背负千年的“A”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今日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22:23:33
 

轰轰烈烈的“艳照门”事件乏后,有网友总结说,男当事人应该被“浸猪笼”,并且说这猪笼应该准备三个,一个浸了拍照者,一个浸了女当事人,再一个浸了传播者。现实中,丑闻的男女当事人所代言的产品遭到了抵制,也有很多人说大众并无权利要求“艳照门”的主角们道歉。这也许可以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进步。倘若在古代,男当事人或可幸免,女当事人大概轻则被“浸猪笼”,重则直接“骑木驴”去了。这是古时对“通奸”的刑罚。
  “通奸”一词如今已经不再被广泛提及,取而代之的是出轨、婚外情等词汇,然而,就是在不足一百年前,中国社会还有不少人认为,一男一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结合,就是“苟合”,要“浸猪笼”。
  “浸猪笼”最初的起源已不可考,从现有资料可知“浸猪笼”乃是中国封建礼教迫害向往性爱自由妇女之酷刑,被判死罪者被置于猪笼之内,一旦投入河中,因四肢不能伸展,而必遭活活浸死。
  电视连续剧《爱在有情天》跟《天机算》里都有涉及“浸猪笼”的剧情,女主角在拍摄完毕,感慨过“古代女人真是辛苦”。据史料记载,在中国,这只是对通奸者最轻的刑罚。夷所思五花八门的。很多国家的法律上至今仍保留着对通奸的具体惩罚条例,比如通奸罪在韩国法律中已存在54年,根据这项法律,一旦罪名成立,被告面临最高两年监禁。
  
  对通奸者最残酷的刑罚——骑木驴
  
  这里所说的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传说汉代有个与人通奸害死亲夫的黄爱玉就是“骑木驴”而死的。关于木驴的形状、样式及受刑的情况,现在已难详考,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遍览中国野史,死于木驴的中国女性有姓名可考者不下百人。这不能不说是一门处心积虑的刑罚。
  伊斯兰文明中也有类似的刑罚,有记载的是一名男子受过此刑,刑具有些不同,是一个尖头的铁杆子,插入这男人的肛门,然后几个男人从后面慢慢地把杆子立起来,最后铁杆从这男人的肩膀上穿出。
  
  轻者吃屎重者扒皮
  
  古朝鲜的一些地方,为惩罚不贞妇女,要在女人的脸上盖上烙印,就像《水浒传》中给犯人脸上刺字做记号一样。在欧洲,过去曾有在失贞女子的脸上或衣物上写有表示失贞的红色大写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奸”、“不贞”的含义,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贞之妇”,使这个女人羞辱一辈子,这也正像纳粹强迫犹太人穿上带有黄色星记的衣服一样。美国小说家霍桑的小说《红字》或许许多人都看过。其中的一幕是,坐牢的女主人公赫斯特,走出监狱接受审判的时候,胸前佩带着一个鲜红的“A”字,她由于被认为犯了通奸罪而受到审判,并要永远佩带那个代表着耻辱的红字,“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在马绍尔群岛,曾有以吞便来惩罚失贞的习俗。女子如果在婚后失贞,就要被处罚以当众吞下粪便,这意味着她如同粪便一样臭不可闻。
  在古印度,惩罚通奸又往往和维护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同一阶级的男女通奸,要被砍掉两个手指,或是课以罚金。如果通奸双方的阶级不同,则罪刑更为严酷。如是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阴茎要被烧除,而且要躺在烧得通红的铁床上,施以火刑:而这高阶级的女子,则也要被人用铁制之物将阴道灼坏。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如坦桑尼亚人对失贞妇女要处以残刑或死刑,即将失贞女子弄残或弄死。阿拉伯国家要将失贞的女子用乱石击死。在法国有用火刑惩治失贞女子的做法。
  此外,世界上还有许多惨不忍睹的惩罚方法,如活埋、扒皮、沉潭、鞭打至死、油煎、碎尸、钉板、割阴、烧臀、刺乳、剖腹、切臂等等。在不少国家,即使对失贞女子不处死,也要施加极具侮辱性的惩罚,使女子没脸见人,无法正常生活。例如被迫裸露全身,倒骑驴子,被带着游行于城内各街道。例如路易十三的弟弟奥尔连公爵的情妇就是这样被迫在巴黎游街受惩的,至于一般的民间妇女则更不用说了。“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
  惩治通奸有时会造成一种十分扭曲的社会风气。古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古斯都是凯撒大帝的义子,他自己生活放荡,在爱上比他年长十七岁并怀有六个月身孕的丽维亚时,毫不迟疑地废黜了他的妻子。可是他却颁布了严惩通奸的法令,这种惩罚当然主要是针对女子的。
  如果一个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就要和她离婚,否则就要冒被告发的危险。通奸的女子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之一的财产,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结婚,视为同犯。而和她通奸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个岛上。事实上,任何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通奸的共谋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而如果男人的情妇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请合法登记的妓女人数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其中还有不少是颇有名望的女人。可是,正如恩格斯所说:“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
  在古罗马,贵族们由武士来保护贵妇人贞操的风气十分盛行,可是在贵妇人的情夫中,恰恰多半是肩负保护妇女贞操“重任”的武士们。在古代的西亚和中亚地区,妻子们居住的后房被监管得密不通风,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给丈夫戴绿帽子的机会。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讲了几个使丈夫们瞠目结舌的偷情故事,这是有可靠的现实根据的。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监管得比波斯贵族的后房还要严厉,却仍然不能使修女们严守贞操,这在卜迦丘的《十日谈》中就反映得十分明显。
  女性生活在现在这个时代,已经得到了男人最大的宽容——通奸甚至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罪名,而滥交也成为了女人的权利,但倘若历史能够明智地演化,对女性的刑罚则是应该仁道一些的,总之,没有这一半就没有那一半。男子荒淫,女子就无法守贞。
  
  通奸除罪化
  
  伊朗的法律是以古兰经为基础的,古兰经里有一些特殊的律法,譬如通奸者要处之以乱石打死之刑。这种刑罚是让受刑者的下半身埋在地下,再用不会立即致死的小石块投掷在其身上,直到死亡为止。
  2005年,伊朗对一名犯了通奸罪犯施以极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批评,批判伊朗严重侵犯了人权。伊朗已有数年没有妇女被判处这种石击之刑,通常会改判其它类似的极刑,例如绞刑或是较轻的徒刑。
  此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关于是否应该将通奸除罪化的广泛讨论。全世界,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保有对通奸的具体惩罚条令。比如台湾、韩国与意大利等,在这些地区,通奸处罪化的呼声也日渐强烈。
  德国在1969年将通奸罪废除。因为通奸罪的追诉,不能对婚姻有什么维护的作用,相反的,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只有毁灭婚姻的作用。
  性学家李银河在《聚众淫乱罪批判》中指出,“群奸群宿、聚众淫乱”只要是在自愿参与这一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既然如此,那也许我们更应该讨论的是婚姻这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爱情真正的价值,因为若无婚姻又哪来的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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